摘要:南都讯作为资管新规、理财新规、《理财子公司办法》的配套制度,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刚刚发布了《关于规范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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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讯作为资管新规、理财新规、《理财子公司办法》的配套制度,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刚刚发布了《关于规范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
根据《通知》显示,每只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杠杆水平不得超过120%,但是如果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日累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除外。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规定了产品的投资范围,不得投资于股票。但对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从《通知》来看,现金管理类产品应当投资于现金,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包括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在银行间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等货币市场工具。
事实上银保监会央行发布新规: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杠杆不得超120%且禁投股票,2018年7月20日,人民银行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补充通知),允许“过渡期内,银行的现金管理类产品在严格监管的前提下,暂参照货币市场基金的‘摊余成本+影子定价’方法进行估值”,首次提出现金管理类产品概念,要求进行严格监管,允许此类产品在一定条件下采用摊余成本计量。
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股票中的杠杆,根据资管新规及其补充通知、《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银保监会、人民银行专门制定现金管理类产品监管规定,细化监管要求。与货币市场基金相似,现金管理类产品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允许投资者每日认购赎回,容易因大规模集中赎回引发流动性风险,风险外溢性强。2018年7月补充通知发布后,现金管理类产品规模增长较快。
上述负责人认为,制定《通知》是落实资管新规、理财新规和《理财子公司办法》等制度要求的具体举措,有利于规范现金管理类产品业务运作,防止不规范产品无序增长和风险累积,稳定市场预期,推动业务规范可持续发展。
为确保平稳过渡,《通知》充分考虑对银行、理财子公司经营和金融市场的潜在影响,合理设置过渡期,明确过渡期自《通知》施行之日起至2020年底,促进相关业务平稳过渡。
采写:南都记者 田姣 吴梦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