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关于以配资形式开展外盘期货业务的模式,实际案件处理过程中,存在多种不同的声音,就是这到底算期货配资还是算开展外盘期货业务呢?西安证券期货律师(xasonglvshi)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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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以配资形式开展外盘期货业务的模式,实际案件处理过程中,存在多种不同的声音外盘配资公司,就是这到底算期货配资还是算开展外盘期货业务呢?
西安证券期货律师()认为,该类案件的行为人等人一般是通过搭建期货交易平台,以场外配资形式诱使投资人购买境外期货。行为人等人从事的并非单一的场外配资活动,期货配资的性质亦应当结合具体行为综合认定。期货配资因采用的模式不同,涵盖业务面存在交叉,而不应当简单将该行为与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等业务相并列。
以某真实案为例,法院认为,在案投资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以及相关书证能够相互印证,涉案公司的业务模式主要是依托境外的香港**公司、新西兰##公司等公司,利用具备分立账户功能的计算机软件,开立端口,提供包括**软件系统、风软系统等在内的一整套软件系统,在母账户外开立多个子账户供投资人使用,投资人提供风险保证金,涉案公司提供配资并控制子账户的预警和强行平仓,实现为投资人开立账户、发出交易指令、代理费用结算等期货交易过程中的主要功能,通过行为人实际控制相关公司自有的交易通道,间接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并收取费用,交易后果由投资人承担。在案证据还证明,行为人还向投资人提供了操作流程、专项培训、提供整理期货市场信息、研究分析期货市场价格及影响因素等咨询内容。其上述行为实现了境内投资人直接参与境外期货交易,符合期货经纪业务的本质特征,而**系统、风软系统等软件的功能即为帮助投资人完成上述期货交易。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禁止在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批准设立的期货交易所、其他期货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相关活动。本案认定行为人等人实施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取决于其行为是否违反了国家对期货业务经营资格的许可制度。国家对期货公司业务实行许可制度,申请主体是依法设立的期货公司或其他经批准设立的其他期货经营机构。国王**公司、**公司并非依法依规设立的经营期货业务的金融机构,不符合申请期货业务许可的前提条件。

行为人等人在明知**公司、**世纪公司不是依法设立的期货公司或其他期货经营机构,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期货业务,扰乱市场秩序,符合非法经营罪的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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